不可以。如果是单一产品采购项目,只采购一个产品,就不存在本问题。因此,本问题是出现在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。根据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87号)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,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,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、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,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。也就是说,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,约束的是核心产品,投标人只要核心产品不同,就可视为提供不同品牌。
如果该产品不是核心产品,说明该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,根据87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,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,按前两款规定处理。即按规定在多家投标人中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,其他投标人投标无效。